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

时间:2006-10-3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06-10-30

执行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外资目录》,详见附件),同时明确《辽宁省外资目录》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3号)的一部分,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25日起,对属于《辽宁省外资目录》中的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符合《辽宁省外资目录》规定的辽宁省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辽宁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可按照本公告的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三、《辽宁省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继续沿用“G”,例如,《辽宁省外资目录》中第3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G2103)。

  四、《辽宁省外资目录》中有关条目所述“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或“经批准可享受鼓励类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公告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

  《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作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一部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规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列辽宁省。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1.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肉鸡、生猪、肉牛、肉羊、奶牛、鹿和绒山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不包括维生素C和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及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项目)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

  13.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医疗机构,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18.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19.旅游景区开发保护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

  20.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经批准可享受鼓励类政策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