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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09-11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9-11

执行日期:2006-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转知你们,请各单位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6]27号)精神和工作要求,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营造本市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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