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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转发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9-18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06-9-18

执行日期:2006-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发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商务部二OO六年第16号令)。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公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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