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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6-09-01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6-9-1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六年九月一日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 写。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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