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洛政〔2006〕126号
发布日期:2006-8-18
执行日期:2006-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返还租金的50%。对经认定的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租金的50%。
(三)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收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四)其他优惠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员工培训,可列入洛阳市“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予以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至五年多次往返签证。
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洛阳市居民对待。外商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子女在洛就学,尊重其本人意愿,视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市财政的贡献,每百万元给予一名学生可自由选择政府所办中小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除正常学费外,免交其他费用的优惠。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达到《关于洛阳市专家楼有关问题的规定》 (洛发(2004)2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
为外来投资的出口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以上政策中财税优惠政策和土地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外来投资者可选择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或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由投资者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双重优惠。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在与合作方合同洽谈时要提出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范围、标准,作为条款列入合作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各级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三、简化审批程序
(一)为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理有关手续或及时予以答复。对重大项目,政府可指定商务局、发改委、国资委、民营企业局、科技局等部门为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实行代理服务。
(二)重点项目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制度。
(三)严肃查处对外来投资者刁难、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