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 号:鲁财会〔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
(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配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软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按要求如实上报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记录、培训工作总结和电子数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教学质量评估、学员意见反馈及考核情况确认培训的有效性,对达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由继续教育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代办,持证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代办或由持证人员本人凭有关证书、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经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在本省内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持培训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证明向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指导计划。
(三)指导、检查各市、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管理中央驻济和省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分别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和检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继续教育机构,或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各培训场所设立“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所列情形外,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四条 因故未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证明、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办理离岗登记手续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