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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时间:2006-08-0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6-8-8

执行日期:2006-9-8

生效日期:1900-1-1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 胡晓炼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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