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6-8-8
执行日期:2006-9-8
生效日期:1900-1-1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长 薄熙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 局长 胡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