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6-7-10
执行日期:2006-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要求,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成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申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报鉴定评估机构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申请设立鉴定评估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3名以上评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一)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业务的;
(二)擅自将评估机构经营权承包、出租的;
(三)有故意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申办程序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应于2006年7月29日前,将申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商务局。各市州商务局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材料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收到各地转报的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统一编号,发放商务部印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全省的发证工作8月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完毕后,省商务厅将发文对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企业名单通报各市州商务局、工商局。同时,在商务厅网站、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要求
1、各市州商务局要以这次统一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为契机,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的领导和对评估机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评估机构企业开展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各市州商务局要将此通知及时传达辖区内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积极作好宣传、讲解和督办工作。
3、凡到期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核准证书》的企业,自2006年9月1日停止营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协同工商部门搞好监管工作。
4、各市州在监管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