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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时间:2007-10-2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执行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正《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市辖县的建制镇。”

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区”均修改为“市、区(县)”。

四、第四十九条中的“市或区”修改为“市或区(县)”。

五、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区”均修改为“区(县)”。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界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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