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执行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正《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市辖县的建制镇。”
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区”均修改为“市、区(县)”。
四、第四十九条中的“市或区”修改为“市或区(县)”。
五、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区”均修改为“区(县)”。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界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