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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间:2006-07-27

发文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文  号:芜政〔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7-27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芜湖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二)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 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投资及布局导向;

  (四)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六)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银行贷款及消防、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申请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最长不超过1年。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故拖延项目核准的,每延期一天,给予扣发当事人半个月工资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芜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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