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7-27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此前芜湖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