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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7-25

发文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

文  号:丰都府发〔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产业发展,解决移民就业,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新丰都,根据《丰都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和项目(不含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拨付的资金、安排的项目)的单位、个人,为我县企事业单位新发放借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均属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农业、旅游开发项目,县外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2、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的交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商业项目,县外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3、项目或资金由多个单位(个人)引进的,牵线搭桥或信息提供者,可分享该项目奖金总额的40%;牵头考察洽谈、签订 (协议)、银行有效汇票或进帐单、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账、收付款有效票据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以设备抵转投资的,应提交设备清单并报告设备投资额。

  五、兑现办法和期限

  1、引进外来固定资产直接投资资金(设备)的,在项目建成综合验收后的次年兑现。

  2、发放借贷资金的,在县内企事业单位使用后的次年兑现。

  3、金融部门发放借贷奖、纳税增长奖、专项目标考核奖等三个奖项不重复计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兑现标准最高的奖项一个。

  4、对数量指标的考核计算,一律从上年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丰都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丰都府发(2005)4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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