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委员
文 号:珠经贸字[2006]232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200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执行。请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经发局)接到本通知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充分了解认定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及工作程序,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做好申报工作。申报企业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三、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妥相关表格,加盖印章。企业可上珠海经贸网( 《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申报时要附上下列材料:
1、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2、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装订成册,封面、封底为硬皮,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
(四)考虑企业年度完税、审计时间等因素,企业申报材料时间每年集中为6月、8月、10月第二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市经贸局企业发展科(地址:市政府大院五号楼308室),联系电话(传真):2255141.(五)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局)受理、审查和汇总申报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总部企业名单和材料报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 在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过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准予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给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珠海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自愿申请认定为珠海市总部企业。我们认为本企业已达到《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6)81号文件)所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现送上有关材料,请审批。
附件:1、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7、 8、申请单位: (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2. 《珠海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主营 | 兼营 | |||||
注册资本金 (万元) | 上年度 资产负债率(%) | ||||||
上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万元) | 上年度在珠海 计税利润额(万元) | ||||||
上年度企业 纳税总额(万元) | 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注明税种)。 | ||||||
上年度缴纳本市(或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万元) | (注:本栏内容不用企业填) | 其中:国税地税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电子信箱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办公电话 | |||||||
接受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名称及注册地(3个以上) | |||||||
所在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日 | ||||||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注:需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