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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07-09-25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07-9-25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造纸行业节能减排,规范进口废纸的加工利用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 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申请进口废纸作为原料利用的企业,除按照进口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利用单位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以及最近一年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每次申请均须提供)。

  (二)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企业和已申请进口废纸但尚未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的企业,须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含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

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纸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码

名称

1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

2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3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

4707.900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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