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文 号:辽保监办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2006-5-26
执行日期:2006-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备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险中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全面实施。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理顺保险营销员的内部管理职责,指定经理室成员和专门部门具体分管保险营销员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晰责任,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7月1日前实现保险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对于现有未持证的业务人员,要进行提示教育,加强考试培训,督促其尽快取得从业资格。对于7月1日后仍未持证的业务人员,要注销其工号,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业务,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解释等后续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避免发生群体事件,确保营销队伍的稳定。
(三)要切实承担起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要规范建立委托协议关系,严格展业证的发放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管控,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坚持个险业务的电话回访,加强暂收收据的管理;做好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档案,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五)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立足本系统,通过晨(夕)会辅导、媒体报导等方式,积极向保险营销员和社会公众宣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各保险机构须于6月5日前将本系统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我局。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立足自律,加强管理,做好宣传,保证《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保险营销员自律管理。要完善保险营销员自律约束机制,制定专项自律公约及《资格证书》、《展业证》等证书的管理办法。做好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保监局授权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认真履行本地区考试管理、资格证书管理、持证上岗管理和现场检查、展业行为管理及信访投诉调查等工作职责。
(二)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立足本地区,整合会员单位宣传力量和宣传资源,积极开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专项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辽宁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认真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配套系统的建设工作,务必保证如期完成;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尽快完成保险营销员电子化考试分考点的建设工作,积极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创造条件。做好《资格证书》、《展业证》的订购、登记、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须于6月5日前向我局报送各地区保险营销员行业自律管理的部署及工作安排情况。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对于存在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其手续费或佣金问题的,将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有关保险机构和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撤换有关人员,并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将把保险营销员自律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对各保险行业协会及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