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9-5
执行日期:2007-9-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