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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06-03-16

发文单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  号:深注协函[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3-16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月27日,贵局通过网站发布《办事项目:内资企业年检》,规定内资企业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月15日,贵局又将前述规定改为“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贵局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对内资企业年检是否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政策的变化,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此举极大地损害了市委、市政府一贯倡导的建设诚信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形象。为此,我会认为:

  一、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包括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符合 》的规定,作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贵局在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却规定内资企业在年检时,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不符,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其次,贵局在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时前后政策的变化,严重损害政府机关的诚信形象和执政能力。试想,一个负责全市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政府机关在制定政策上的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又如何促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综上所述,我会强烈要求贵局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依法行政,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2006年3月16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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