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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时间:2007-08-07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96号

发布日期:2007-8-7

执行日期:2007-8-7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8月4日,英国首席兽医官向OIE通报,7月29日英格兰南部一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英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英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7月8日后(含7月8日)启运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乳制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7月8日前启运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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