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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时间:2014-01-24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14-1-15

生效日期:2014-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15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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