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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函

时间:2007-06-12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合批〔2007〕419号

发布日期:2007-6-12

执行日期:2007-6-12

生效日期:1900-1-1

外交部:

  《关于为外交人员服务局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申办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情况说明的函》(外服函(2007)27号)悉。

  经审核,同意北京交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如下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一、承包我驻外使领馆房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督促公司在批复下达六个月内办理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手续及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到北京市商务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到北京市商务局办理资格证书的年审手续;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在国家统一的外经贸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接受我部的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并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及统计报表。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与人员安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遵守项目所在国法规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公司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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