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 号:皖政〔2009〕22号
发布日期:2009-2-11
执行日期:2009-2-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企业、保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在2009年3月底前,对现有省设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不合理的项目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予以合并,并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2. 规范收费项目管理。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征收。今后省级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目前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清理完善审批收费文件。省法制办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目前保留的省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的各类 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对企业举办任何类型的评比表彰活动。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严禁违规开展评比活动。
3. 严禁向企业乱摊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五、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 加强减负政策落实督办。省企业减负办、省经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对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08)57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加强对《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国家、省取消或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 加强企业减负督查。各级企业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强涉企负担问题的监督检查。各级企业减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点和监督员制度,定期监督企业负担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机构报告企业负担情况,突出、重大负担问题随时上报。
3.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各级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对企业、群众的举报,省企业减负办、省监察厅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
4. 严厉查处涉企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各级企业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