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文 号:津价费〔2009〕21号
发布日期:2009-2-5
执行日期:2009-2-5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现将落实降低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向企业收取的管理、交易、手续、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在2009年内一律减半收取。
二、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各区、县物价局要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选派得力干部专人负责,按照工作分工和要求,做好降低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工作。
三、立即组织开展涉及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备案审核工作,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备案审核。全市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
四、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按照涉企经营服务性减半收费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核手续。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属于市场调节价或双方协商定价的收费项目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持填写的《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和《收费登记(审核)证》及收费依据文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相关物价局进行重新登记备案。
《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首页 中心下载。
五、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设备检测费 |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 注册信息服务费 |
施工队伍交流服务收费 | 席位费 |
网络维护费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费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网络会员服务费 | 质量体系认证 |
测绘费 | 产权交易佣金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产权交易手续费 |
交易手续费 | 产权交易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 |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费 |
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复核费 | 技术产权交易手续费 |
土地评估费 | 技术产权交易中介代理费 |
仲裁收费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 |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 | 条形码服务费 |
防雷技术服务费 | 产品质量自愿委托检验收费 |
货物称重收费 |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 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
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 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
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费 |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材料费 |
海关服务收费 | 出租、租赁费 |
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