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文 号:渝水政﹝2009﹞1号
发布日期:2009-2-3
执行日期:2009-2-3
一、为加强市级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明确收费职责、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使用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同时,应当建立建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十二、收费单位应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则确定征收程序,采用多种征收方式方便缴费义务人。
十三、局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市级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收费单位和收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不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以权谋私,乱收费甚至私分、挪用所收缴的费用,一经查处,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