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政府 中共武胜县委
文 号:武委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4-10
执行日期:2006-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县单位:
现将《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胜县委、武胜县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0日
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广安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八条 至2010年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当年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凡投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至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具体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二条 对县内的盈利内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的,不得抵扣。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产品外,其消费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四条 在国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武胜县,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可用土地出让金给予项目一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应收土地出让金的(下同)4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6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8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应收土地出让金的等额补助。
土地价格按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该区域的基准地价执行。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商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政府可用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一)企业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2、3年按3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企业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50%给予扶持资金;企业年上缴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60%给予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分成部分给予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以BOT、TOT、BT等方式投资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利用银行贷款兴办林业产业化项目,经县财政、林业部门批准,在2—3年内,享受中央财政按年利率1.5%—3%给予贷款贴息的政策。
四、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农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除中省市收取的以外一律免收。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购买企业产权后,使用原企业水、电、气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收任何费用。在我县投资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等旅游项目,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到武胜兴办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企业交费明白卡》,收费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权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武胜县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发放的《企业交费明白卡》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及公用事业等项目相关手续。对重大项目,证照办理可实行全程代理制。积极协助外来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所展开的市场调查和投资环境考察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县内投资和工作的外国人、台湾同胞,可申请办理1年至3年有效签证、签注。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均可在县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兴办企业的驾乘人员可凭驾驶证、身份证、暂住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换证;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的,无需到原发证地提取实物档案,只需在网上核查确认后即可办理。交警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及企业驾乘人员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原则上只纠正、不罚款,积极为企业购入原料、输出产品等交通运输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免交境外邀请函件或证明;对经常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可适当延长签注时间。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所反映问题,并会同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凡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可根据本政策和国家、四川省以及市内其他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惠的条款申请享受,但同一个受惠项目不能并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内投资者(含中省市驻县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优惠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武胜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享受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