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文 号:沪财预〔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12-30
执行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遵循国际惯例和历届世博会的通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海世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免收参展者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世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免收参展者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一)在参展者申请主体登记审批时,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参展者在展区内开展商业活动,税务部门免收税控发票工本费。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免收参展者相关收费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兑现,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世博会参展者充分了解和享受免收费用政策。
三、对于免收的上述收费中应缴中央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执收单位向上海世博局统一收取(具体收缴方式由执收单位与世博局商定),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原规定渠道上缴中央。
四、对于免收收费中减少的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通知实施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底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