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局
文 号:杭价费〔2008〕251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物价局、体育局:
《杭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 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体育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杭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全民健身的开展,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共体育设施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健身服务的收费管理。
二、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经费、水电气等能耗费、设备维修费、设备折旧费等支出。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服务,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杭州市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报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的备案材料;
2、申请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
3、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依据;
4、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理由及相关公共体育设施服务近三年或准备开业所投资的有关财务资料。
五、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在校中小学生以及1米4以下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开放。
六、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