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文 号:青价格〔2008〕242号
发布日期:2008-10-31
生效日期:2008-11-1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热源结算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按热量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结算价格为64.93元/吉焦。
二、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热结算基准价格为70.66元/吉焦,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具体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审核后执行。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