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文 号:青价格〔2008〕241号
发布日期:2008-10-31
生效日期:2008-11-1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缓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冬季用热,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由26.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26.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非采暖用热按热量计费的基准价格由54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五、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六、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规定,保证供热质量,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八、各区、市可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之内,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自行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