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文 号:杭价费〔2008〕246号
发布日期:2008-10-28
执行日期:2008-10-28
生效日期:1900-1-1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202号)和《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06号)精神,现就我市殡仪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中的接尸、火化服务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调整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鉴于燃油价格等上涨影响火化成本的实际情况,遗体火化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30元/具。
2、规范接尸收费。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接尸费标准为5元/公里。各区、县(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接尸费起步价和最高限价。
3、对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等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各地制定。
4、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制定的火化费、接尸费以及收费具体减免政策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除接尸、火化以外的其它服务区分为普通服务和特需服务,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普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的具体项目由各区、县(市)物价局、民政局提出,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