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潞城市委 潞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3-17
执行日期:2006-3-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办,各人民团体:
《潞城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潞城市委、潞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潞城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市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潞城市以外引进的开发性、建设性投资(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向国家、省、长治市争取的各类政府投入性资金)的“中介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委、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财政局、人事局、科技局、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为成员。评审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组织本市招商引资奖励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中介人”条件
1、不得是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代理人。
2、必须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3、必须是受项目投资方委托,并具有投资方相应的中介委托书。
第五条 “中介人”的认定
1、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2、须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定合同前由双方认可。经评审组办公室审核认可后,报评审组认定。
第六条 “中介人”责任
1、要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联络工作。
2、如引进的项目或投资方不真实、不可靠,且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或在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 责任。
第七条 引进投资项目性质及其奖励标准
1、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内200强大企业(按权威机构年度公布认定的为准)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奖。
2、凡引进上市公司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7‰计奖。
3、对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科技产业或能带动我市新型产业发展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奖。
4、对引进一般性独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计奖;引进投资方自有资金超过亿元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计奖。
5、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5‰计奖。
6、对于引进资金收购、兼并、租赁、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合并按6‰计奖。
7、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计奖。
8、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计奖。
9、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
10、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计奖。
11、以上奖励标准如有相互交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计奖,不重复计奖。
第八条 奖金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1、生产性投资在项目投产见效后计奖。
2、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完成投资总额的70%;设备安装到位;以无形资产投入的,须在项目投产后方可计奖。
以上条件的认定由评审组负责。
3、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凭评审组出具的有效证明支付奖金。
第九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以上“中介人”的,要确定其中一名“中介人”代表,由其负责申请和分配奖金。
第十条 未经“中介人”引荐,外来投资者直接来本市投资的,奖金直接奖予投资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