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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7-02-17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2-17

执行日期:2007-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自主出口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2005)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一)深刻认识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是增强综合实力、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外贸发展结构的必然选择,是对外贸易实现由大向强历史性跨越的必由之路。全市上下必须深刻认识实施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创牌意识,提高用牌能力,力争做大品牌商品出口规模、做优品牌商品出口质量、做多品牌商品出口种类、做好品牌商品出口推介,尽快实现从无牌贴牌到自主出口品牌、从普通品牌到自主出口名牌的转变,努力推动我市经济国际化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近期突破与长期推进相结合、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重点扶持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品牌出口相结合、培育品牌与争创名牌相结合,着力提高杭州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杭州制造”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增强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努力实现杭州从外贸大市向外贸强市的历史性跨越。

  (三)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的基本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4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出口品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5%,有3-5家企业的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5-10家企业的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形成1-2个在国际市场有影响的自主出口名牌。

  二、突出重点,优化环境

  (四)形成培育机制,夯实创牌基础。进一步强化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进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机构,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整体水平。选准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出口品牌进行重点培育,实施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推动更多品牌成为商务部、浙江省以及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力争形成若干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出口名牌,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全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工作。

  (五)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品牌建设。对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质量认证、设立境外营销服务机构继续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运用商务部品牌发展基金,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进研发人才,配置必要资源,积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品种,不断提高自主出口品牌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安排自主出口名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并优先申请安排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设立技术研发中心。

  (六)培育销售渠道,拓展品牌市场。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大力发展品牌连锁经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销售渠道。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广交会、华交会和消博会等展会上展示企业和品牌形象,支持其积极参加国际知名展会,通过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自主国际营销渠道,直接进入终端目标市场。今后各类重点展会(如广交会、华交会)摊位分配要向自主出口名牌和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倾斜。鼓励自主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

  (七)鼓励联合经营,整合品牌优势。引导企业以自主出口品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走联合经营之路,延长品牌产业链,扩大出口规模。鼓励外贸公司与制造企业联营,把外贸公司在销售方面的优势与制造企业在生产方面的优势有机结合,通过定牌生产、监制生产等形式,把自主出口品牌做强做大。鼓励我市企业运用资本经营手段,通过参股、兼并、有价补偿等方式,嫁接和引进国际国内品牌,加快自主出口品牌开发速度。

  (八)注重舆论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介绍品牌知识,宣传品牌政策,推介创牌经验,形成全社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争创自主出口名牌、保护品牌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重点加大对自主出口名牌质量、信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其国际知名度。努力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帮助广大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升“杭州出口品牌”的整体形象。

  (九)加强人才培训,壮大创牌队伍。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努力形成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人才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和产业协会(商会)、商标注册机构、质量咨询和认证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支持和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行业和产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制定本行业自主品牌商品出口发展规划,加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的政策宣传,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商标注册机构、质量咨询和认证机构的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建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走品牌发展之路,大力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积极争创自主出口名牌,不断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把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列为重要议题,及时研究解决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努力形成合力,优化创牌环境。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自主出口名牌企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要积极提供融资便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贸易与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将自主出口名牌列入知识产权重点保护范围,并将其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二)建立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区域产业层次、加快地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市每两年评审一次杭州市出口名牌,不断扩大出口名牌队伍,从中培育出省、部出口名牌,形成国家、省、市三档名牌梯度,逐步培育出真正的杭州国际名牌。评选办法按照《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杭州出口名牌的发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的评选办法,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选条件

  (一)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经营盈利。

  (三)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流通企业按同类别产品的出口额计算),该品牌产品的出口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六)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分标准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得5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不得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五)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全市排名,排第1位的得10分,排第2位的得9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参加马德里协议的得10分。

  (七)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在国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个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个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科技部;省经贸委、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科技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九)海外市场认可度。包括在国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满分5分。

  (十)获得上年度杭州市金龙奖企业的加5分。

  (十一)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加5分。

  (十二)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属负责起草单位的加5分,属参与起草单位的加3分。

  三、评选材料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需提交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二)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上两个年度出口额材料(以海关统计为准)。

  (四)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国外设立生产企业、海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需提交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证书复印件。

  (七)在主要出口国家获奖证书、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八)近3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九)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品牌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十)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提供相应参与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3年内有效。申报企业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如有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被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四、评选程序

  (一)各出口企业自愿按实施意见要求向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单位负责审核本地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得分50分以上的,方可推荐。

  (三)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四)市外经贸局负责牵头召集评审会,评审小组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材料予以审定,确定名单,并经公示,30个工作日内由市外经贸局予以公布。

  五、评选机构

  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小组联合审定。

  六、扶持措施

  (一)“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将优先向省外经贸厅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二)对评上商务部、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关于2005年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杭外经贸计财(2005)225号、杭财企二(2005)60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奖金从高计提)。

  (三)通过多种手段、利用多种渠道对“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和其他各类国内外热点展览会摊位。

  (五)对参加杭州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外促销活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六)对企业在出口重点市场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标注册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优先推荐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商务部农工纺及品牌资金项目。

  (八)优先推荐机电产品技改贴息、研发资金。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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