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2-15
执行日期:2007-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第二章 其 他 信 息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 等第三方的意见,并考虑收到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而管理层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当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早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重大不一致。
第十九条 如果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发现重大不一致或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当需要修改已审计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且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可能包括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信息的人士了解所作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当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管理层拒绝修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治理层书面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及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