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函[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3-7
执行日期:2006-3-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6年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项目开发重点
1、突出引进战略投资者主题,重点开发一批能够吸引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国内知名企业来湘的大项目、好项目。要采取上门拜访、网络联系等方式,进一步熟悉和了解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动态及投资意向,结合我省的产业资源和产品优势,以及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组织好项目的开发,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和国企产(股)权转让、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开发。
2、围绕我省确立的十大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业链招商项目的开发。各地要加强与十大优势产业及集群中龙头企业的工作联系,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规划、结合企业提出的上下游产品配套需求,有目的地组织一批配套项目,分期分批推出产业链招商项目。
3、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地“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需要,突出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发展领域的重大项目开发。进一步发挥和利用CEPA及“9+2”合作协议的契机,加快推进和承接泛珠江三角经济圈的产业转移,尤其要注重流通、金融、旅游、卫生、教育、中介服务等领域的项目开发。要立足本地特点和优势产业,开发出吸引港澳台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优秀企业来湘投资兴业的项目。
4、以园区为招商引资的载体和平台,做好园区基础设施、“产业孵化器”和产业链项目开发。进一步突出和发挥国家级开发园区和郴州出口加工区及其它园区的综合、服务、政策优势,组织和开发一批能将优势产业与龙头企业引入园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着力培育招商引资的新优势。
二、招商引资项目分类
(一)基础设施类:含能源、交通、污水处理、城市供水、煤气工程、旧城改造、城市道路、桥梁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
(1)工业类:含机械制造、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化工、冶金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轻工、建材、纺织服装、生物医药等项目。
(2)农业类:养殖业、种植业、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农业示范及休闲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含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房地产、旅游、科技出版、金融、保险、物流、仓储、运输、商业、通信、体育、中介服务等项目。
(四)园区建设类:含各类国家级、省级等开发园区建设。
(五)产权、经营权转让类:含各类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已建成项目经营权出售、转让等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招商项目开发工作。为保障项目开发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各级发改委是项目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商务、招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开发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06年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针对当前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热点和产业转移趋势,认真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初选、初审和上报工作。招商项目除必须符合国家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外,还应按项目商业计划书的要求,做好市场预测、经济分析与财务评价。
(三)所报送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产权交易项目填写《湖南省产权经营权转让项目表》外,其他项目填写《湖南省招商项目表》。项目表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并送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由各市州发改委牵头,会同商务(招商)、经委、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筛选、整理和初审后,通过“湖南省投资招商项目网”(网址: )。
附件:1、湖南省招商引资项目表(略)
2、湖南省产(股)权经营权转让项目表(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