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8〕150号
发布日期:2008-8-1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管理
(一)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组织管理,实行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设立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组织形式。
(二)领导小组由省物价局局长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综合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使用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擅自改变调节金用途或违反资金使用计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调节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7年调整CNG销售价格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