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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12-07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2-7

执行日期:2005-1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

  第三章 评审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五章 附则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自2005年起,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现将《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可通过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和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查询并 ,或编写过大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等。

  对本科(含)以上学历者须提交2篇(含)以上(其中1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对大专学历者须提交3篇(含)以上(其中2篇须在有刊号的杂志上发表)。

  申报人员在提交的论文中自行确定1篇作为主送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对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会计业务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能胜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

  1.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

  2.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即: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及财务预算)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参加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审定,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由市会计高评委组织的答辩(面试)。

  第十七条 经市会计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考试管理机构及考务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会计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即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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