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7-24
执行日期:2008-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按《指导意见》附表所列价格执行。
二、对于《指导意见》附表未列的非代表规格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及时向我委申报价格,由我委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定点非处方药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