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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2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总局令第68号

发布日期:2014-8-19

执行日期:2014-10-1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 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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