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总局令第69号
发布日期:2014-8-19
执行日期:2014-10-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 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