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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时间:2014-08-2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总局令第69号

发布日期:2014-8-19

执行日期:2014-10-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 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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