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执行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会
第三章 变更
第四章 退会
第五章 席位费和会费
第六章 年检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 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入会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会员。
第四条 省产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已入会的会员在省产交所《章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内达到此标准);
(二)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并有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
(三)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纪会员,可以申请从事自营业务: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近两年没有受本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或不良记录;
(三)近两年有较好经营业绩;
(四)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高;
(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年拍卖成交额3000万元以上;
(三)两名以上在册拍卖师的证明;
(四)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七)两名以上在册拍卖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拍卖企业提交)
(八)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拍卖企业提交)
(九)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决定。
第十一条 获准入会的单位,在收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缴纳了相关费用后,由省产交所颁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证》,并在省产交所的网站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会员证》连同其它证照须置于会员的办公场所。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报告:
(一)变更章程;
(二)增减资本金;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四)法定住址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专业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化;
(七)省产交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退会
第十三条 非经纪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产交所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省产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向省产交所详细说明退会的原因、受让人情况等。经省产交所批准后,通过转让席位的方式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后,由省产交所在本所网站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席位费和会费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一次性缴纳席位费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每年的会费须在当年三月底前缴清。
第十九条 省产交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整席位费和会费的标准。
第六章 年检
第二十条 省产交所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下列材料报省产交所:
(一)公司年度总结;
(二)公司上一年度在省产交所从事的业务情况;
(三)经纪会员中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四)非经纪会员中在册专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五)省产交所颁发的《会员证》正、副本原件;
(六)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产交所对经纪会员采取年度审核的办法。通过年检的,加盖年度审核章。
第二十三条 省产交所对非经纪会员采取年度换证的办法。通过年检的,换发新的《会员证》。未通过年检的,将不予换证,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产交所对会员资质的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产交所根据其具体情节,予以书面通报、经济处罚、停止受理业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在省产交所之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交易主体、其他会员单位或省产交所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和本所交易业务规则的;
(四)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等费用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经纪会员中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省产交所视具体情节,予以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注销其《产权经纪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理结果,由省产交所报送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产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8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