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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时间:2006-01-18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日期:2006-1-18

执行日期:2006-2-20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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