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06-12-7
执行日期:2006-12-7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中国水合肼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终裁后,国内水合肼部分下游企业和国外主要出口 程序重新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第十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议自商务部公告执行之日正式生效,除非提前终止,有效期至水合肼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2010年6月17日)。
二、附件I中的参考价格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法国阿科玛公司签定出口合同时,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有效的协议参考价格。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06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订。
四、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法国阿科玛公司
授 权 代 表 授 权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