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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5-10-17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合发[2005]527号

发布日期:2005-10-17

执行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有关内容,促进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我部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止经营的领域;

    (四)外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投资的领域;

    (五)从事跨国犯罪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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