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合发[2005]527号
发布日期:2005-10-17
执行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的有关内容,促进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和透明,我部制定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止经营的领域;
(四)外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投资的领域;
(五)从事跨国犯罪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