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8〕78号
发布日期:2008-6-28
执行日期:2008-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一)出现涨价流言并广泛传播,短时间内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二)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三)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1%或者同比累计三个月超过4%.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六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做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 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尚未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参与。
第十三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重大价格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二)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三)及时提出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吞吐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按程序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订和完善工作预案,对表现突出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