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
发布日期:2005-9-6
执行日期:2005-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六章 附则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核准或未按本规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有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