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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时间:2014-02-1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4-2-14

生效日期:2014-3-1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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