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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6-24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6-17

执行日期:2014-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九)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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