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市字[2013]210号
发布日期:2013-12-25
生效日期:2013-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优化配置、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履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融洽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统筹兼顾,将市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手段、健全机制相结合,通过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健全,不断提升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效能,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
(三)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并引导其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经营主体多元、交易商品和服务门类繁多、涉及的 ,查处市场内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十四)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提升综合治理力度。商品交易市场除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外,还需要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是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系统工程。工商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同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一家发现、转告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共同目标指向、各部门综合履职的协作体系。积极推动将无证照治理、市场经营环境治理等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难题,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内在动力
(十五)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和设施装备。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基层市场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保障不到位、专业人员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市场规范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监管执法人员,重点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十六)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各地要深入开展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强化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及廉政风险的控制能力。加大市场规范管理立法调研,持续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加强地方性立法推动协调工作,努力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地方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市场规范管理法治环境。
各地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本指导意见,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