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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06-2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文  号:宁价商发[2008]18号

发布日期:2008-6-20

执行日期:2008-6-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炼化公司、宁夏销售公司及其它成品油经销单位:

  近一时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度上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特提发改电[2008]20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均提高10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格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提高,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调整后宁夏市场汽、柴油各品号零售基准价、市场最高零售价格及批发价格见附表三。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我区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铁路货运价格和民航旅客燃油附加标准由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增支因素后适当提高,具体国家另行规定。

  (四)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减轻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的工作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长途客运、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市、县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影响通过增加综合直补标准予以补偿,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增加5元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对出租车增加的支出,继续给予临时补贴。对林业、渔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的提高,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五、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原油加工量,增加成品油产量;严格控制成品油出口,组织好成品油进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加大委托地方炼厂加工原油的力度,利用地方炼厂生产能力,增加成品油产量。保障市场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六、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七、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宁夏销售公司要将调价后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尽快报告自治区物价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八、做好价格调整组织宣传工作

  各地接到通知前,不得停供、限供成品油。对可能出现的排队抢购等突发性事件要研究应对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    种 调整前出厂价格 调整后出厂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5480 648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5070 60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5100 610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3650 4370 
航空汽油(标准品) 5640 6670 

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350 6955 
天津市 6940  6475 
河北省 6940  6475 
山西省 7005  6630 
辽宁省 6940  6475 
吉林省 6940  6475 
黑龙江省 6940  6475 
上海市 6955  6480 
山东省 6950  6485 
湖北省 6985  6500 
湖南省 7000  6555 
河南省 6960  6495 
海南省 7075  6600 
广东省 7015 7225 6540 
广西自治区 7075  6600 
宁夏自治区 6945  6475 
甘肃省 6925  6495 
新疆自治区 6735  6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955  6490 
南京市 6955  6480 
杭州市 6955  6490 
合肥市 6960  6495 
福州市 6990  6520 
南昌市 6960  6495 
成都市 7145  6695 
重庆市 7130  6660 
贵阳市 7105  6625 
昆明市 7135  6655 
西安市 6925  6485 
西宁市 6895  6505 
注:1、表中汽油(Ⅱ/Ⅲ)是符合GB17930-2006 车用汽油 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附表三:宁夏市场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及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执行日期:2008年6月20日 
        
品      号 国家计委批准宁夏市场零售中准价 宁夏上浮8%市场零售价格 宁夏上浮8%批发价格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元/吨 
汽油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100%) 6945 5.21 7501 5.63 7163 
93号高标准清洁汽油(106%) 7362 5.52 7951 5.96 7593 
95号高标准清洁汽油(109%) 7570 5.68 8176 6.13 7808 
97号高标准清洁汽油(112%) 7778 5.83 8401 6.30 8023 
柴油         +5#柴油(98%) 6346 5.39 6853 5.83 6545 
        +10#柴油(96%) 6216 5.28 6713 5.71 6411 
       0#柴油(100%) 6475 5.50 6993 5.94 6678 
      -10#柴油(106%) 6864 5.83 7413 6.30 7079 
      -20#柴油(111%) 7187 6.11 7762 6.60 7413 
     —35#柴油(115%) 7446 6.33 8042 6.84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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