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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2-23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2005-2-23

执行日期:2005-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 定的期限执行。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的程序销毁,销毁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七、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并将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报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应单独或综合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必须进行1次以上内部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八、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要持财政部门批准证明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持财政部门批准证明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应加强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应明确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1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九、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部门预算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并签字盖章。预算执行中,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收支平衡。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事先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项目支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对项目支出实施进程和项目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财政部门还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年度终了时,按照“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严格审查各项收支,认真清理往来款项,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决算数据全面、完整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

  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和实物;必须严格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或脱钩管理,与执收的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十一、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的采购,均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上述标准以外的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十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逐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从制度上和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按部门预算,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专项转移支出等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应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十三、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应确保实现保值增值。

  配备资产应严格按规定的配备标准,对没有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购置资产应事先按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新增资产应及时登记入账。

  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和改制、撤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应到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统一建账、核算、登记、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对外投资、出售(租)国有资产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批手续,所得收益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政府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债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款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事业单位对借入款项应及时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

  十五、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应依法实施指导、监督,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指导、检查;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指导、审核、检查;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审核、检查;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核汇总下属单位的财务报告;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审计次数不得少于1次,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同时将审计报告及处理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财政部门要派驻财务总监。除了对预算执行实施日常监督外,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重点支出项目实施重点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年初要联合组织力量对各单位上一年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单位负责人离任由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对于不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违反财经纪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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