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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08-06-20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

文  号:郑价工〔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6-20

执行日期:2008-6-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郑州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8]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郑州市汽、柴油销售中准价格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一、郑州市汽、柴油中准价格(见附表)。

  二、各加油站在销售汽、柴油时,要及时更新价格公示,明确标明品名和单价。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零售中准价

  品质比率 吨价 升价(元) 
中准 
90#乙醇汽油 100 6960 5.17 
93#乙醇汽油 106 7378 5.49 
97#乙醇汽油 112 7795 5.80 
0#柴油 100 6495 5.60 
-10#柴油 106 6885 5.94 
+5#柴油 98 6365 5.49 
+10#柴油 96 6235 5.38 
注:1.各经营者可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具体零售价格。加清洁剂乙醇汽油、高清洁柴油每升加价0.05元。
2.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注:1.各经营者可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具体零售价格。加清洁剂乙醇汽油、高清洁柴油每升加价0.05元。 2.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8]4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省90号乙醇汽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960元,0号柴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495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均提高1000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障市场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用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要在调价后48小时内,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委(价管处),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做好价格调整组织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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